人禽之辨构成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文明论现象,在各大文明中都可以看到对人与动物进行区分的思辨与话语。在什么意义上人禽之辨成为一个哲学问题?其目的何在?作为一种文明论现象, 其文明论后果如何?我们可以道家哲学为视域,重思这些问题。
人禽之辨与支配性秩序的正当化
关于早期各大文明中的“精神突破”,沃格林的理解是人类秩序从被符号化为“小宇宙”到被符号化为“大写的人”。于是,宇宙论视域中的植物生长节律、四时更替、天体运行等,不再被作为秩序的唯一基础;人性论的兴起,构成一道新景观。如何理解人性?通常的取向是通过人禽之辨分离出人的自主领域,以减法的方式获得人性的界定,其方法是不断排除人与动物的共有属性,将人所独有而“非人”(如动物)所无的特异性,作为人性的本质规定。
其结果便是人性的内容被理性、道德性、精神性、社会性等所占据,而欲望、激情、感性、生物性、自然性等被排除在外,如孟子以“仁义”界定人性。由此,“人”的确立必须通过排除 “非人”的维度,“人”因而被视为生存在“人”与“非人”的对待张力中的存在者。当人禽之辨视角进入人的内部时,人本身也被分为“人”(或理性,或道德性,或精神性,或社会性,或历史性,等等)与“非人”(或感性,或生物性,或自然性,等等)两个部分。以此方式达成的人性界定,本质上是以突出特异性的方式而构造区隔性,这种区隔性本来发现在人与其他存在者(“非人”)之间,但现在被引入人与人的关系之中,这就达到了社会分层的效果。当孟子区分“大体”(心之官)与“小体”(耳目之官)时,他意在导出“从其大体为大人,从其小体为小人”(《告子上》)的社会分层。如此,不仅“劳心者”与“劳力者”、“治人者”与“治于人者”的分层有了合法性,而且前者对后者的支配也有了正当性基础:“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故曰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滕文公上》)在罗马法系统中,人禽之辨以所有者与所有物的内涵充实“人”与“非人”,“人”意味着自权者的身份,而“非人”则意味着他权人,自权人以“人”的身份可以正当地将“他权人”(被视为“非人”的人)合法地视为自己的财产,譬如家主对妻子、奴隶拥有所有权,后者只能被作为非人之物对待,当人格被界定为所有者时,我们进一步看到了这种支配活动的法权化形式。
这种支配性秩序在人的内部,体现为理性、精神性、道德性、社会性等对感性、生物性、自然性的支配,“人”往往因此而被视为司法主体,即一个能够控制其动物性维度(“非人”)的主体(如雅克·马里坦),或归责主体(如康德),或归罪主体(如基督教),这样人就被视为与“非人”对待的“人”。人禽之辨一旦进入世界历史秩序中,就导致了目的论视域中“人”的符号化现象,“人”被抽象化为某种理念或理想,与此相应的是如下理念:“‘人类’在历史上的过去还从未存在过,也不可能在任何一个当代中存在⋯⋯‘人类’是一个理念和一个理想。”(卡尔·洛维特:《世界历史与救赎历史:历史哲学的神学前提》) 而某个配得上人类符号的民族与文明就拥有了代表人类的法权,从而获得了对野蛮民族的殖民权和支配权。
“无弃人”与“无弃物”
当人禽之辨以突出特异性的方式达成人性的界定时,必然会造成人格(person)与人类(human being)的分离:并非所有的人类都是人格,并非所有的人格都是人类;甚至某些现实的人类只能是潜在的人(potential person)或非人(non-person)甚或反人(anti-person)(齐斯特拉姆·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不符合“人”的特异性者,作为“非人”,在道家哲学视域中便是“弃人”“弃物”。
《道德经》第 27 章云:“善数不用筹策。善闭无关楗而不可开。善结无绳约而不可解。是以圣人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故无弃物。”“弃人”与“弃物”的产生,乃是因为用了“筹策”“关楗”“绳约”去裁量人物,不符合者便成了“弃人”“弃物”。世界上本来没有“弃人”与 “弃物”,“弃人”与“弃物”只不过是人以“人”的眼光去区隔和排斥“非人”的结果,而人禽之辨中的“禽”作为动物性的符号化表达,便是“非人”的一种形式。正是“善人”和“不善人” 的分辨,善恶、是非、尊卑、贵贱等对待性价值的设立,构成“弃人”“弃物”的根源;反之,只要还有“弃人”“弃物”,“人”与“非人”的区分就是秩序的基础,而秩序也就无法摆脱支配性的品质。
《庄子·骈拇》强调:“且夫待钩绳规矩而正者,是削其性者也;待绳约胶漆而固者,是侵其德者也。”人禽之辨导致了人性的削减,人的经验被简化、删减,下降为抽象品质的化身,而仁义就是这样的抽象品质:“自虞氏招仁义以挠天下也,天下莫不奔命于仁义。是非以仁义易其性与?”《应帝王》以“藏仁以要人”揭示从“人”出发的秩序必然导致作为“弃人”的“非人”;《庚桑楚》揭示基于“人”与“非人”而构建的秩序,内蕴大乱之本:“大乱之本,必生于尧舜之间,其末存乎千世之后。千世之后,其必有人与人相食者也!”
“弃人”与“弃物”折射了以“人的机制”组织秩序经验的界限,可被秩序经验吸纳成为秩序结构与权力配置的意义网络的环节,而“弃人”和“弃物”则构成秩序之网中“不得其所”者。人类对待“弃物”的方式是将其进行社会区隔,并入混沌垃圾的集合空间中,以与有序社会区别开来。譬如,追求“纯洁”的人类对待“污垢”的方式就是生产“弃人”或“弃物”的方式(玛丽·道格拉斯:《洁净与危险——对污染和禁忌观念的分析》),西方近代早期疯人院也是通过正常人与不正常人的区隔,以产生“弃人”的机制。
人禽之辨的超越与秩序的天道根基
“非人”与“人”是一对共构的复合物。花园的杂草之所以并非“弃物”,乃是因为它不仅仅保持了土地的肥沃,而且与鲜花相比,各有自身的存在;只要抽离仅聚焦鲜花的狭隘目光,就会发现,杂草并非鲜花的陪衬,乃至成为多余的“弃物”。持久安定的秩序必须消除“人”与“非人”的对待,而立足于一种“全人”(《庚桑楚》)的构思,达到“人无弃人”“物无弃物”的状态。这并不是人禽之辨的取消,而是思路的转换。
《荀子·王制》:“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从表面上看,这个思路是通过“减法”来凸显人的特异性, 但实际上也可以视为人性自我理解的“加法”模式。荀子的方式不是将人性简化为特异性的“义”,而是“亦且有义”与“有气、有生、有知”的加法,如此人便不再仅仅是诸多物种之一,而且还是贯通所有物种的特异物种。然而,特异性不再是区隔,不是作为与其他物种共有属性的剩余物, 而恰恰是贯通万有整体性的方式。以此存在整体为视域,才能超越“人”与“非人”的对待,这在《庄子》那里,就是进入“人”与“非人”共属一体并作为其共同本源的天道。
《应帝王》中的列子,在夫妇有别、男尊女卑的社会化秩序中,却为他的老婆做饭,并像待人那样饲养猪。人伦之别、人禽之辨在雕琢复朴的状态下被超越。与此相应的是“至德之世”所表达的对秩序的原初经验,《庄子·马蹄》:“同与禽兽居,族与万物并。恶乎知君子小人哉!”人性的回归,不再是回到人的特异性中,即从“非人”到“人”的撤退,而是回到人与万有的共属性、一体性、互涵性、共生性之中。理性与感性、精神性与生物性不再具有结构性的紧张,而是保持相融相即的互渗和平衡,一种非支配性的秩序由此而获得了根基。这个根基一方面指向天道, 另一方面指向万物整体,而天道与万物整体指向同一的意义生成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