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现代
四重”之界与“两重”世界:由冯契先生“四重”之界说引发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9-05-31 16:23:54    作者:杨国荣    来源:《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
【摘要】以本然界、事实界、可能界、价值界为基本范畴, 冯契先生展开了关于本体论问题的思考, 这一考察进路体现了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的统一。然而, 在本然界、事实界、可能界、价值界的表述中, 事实界和价值界被分别列为不同之“界”, 从逻辑上说, “界”表征着本体论上的存在形态或存在境域, 与之相应, 把事实界、可能界、价值界等存在形态理解为不同的存在之“界”, 至少在逻辑上隐含着将其分离的可能。相对于“本然界”、“事实界”、可能界"、“价值界”等“四重”之界的并立, 本然世界和现实世界这“两重”世界的互动, 体现了另一种形上视域。在“两重”世界中, 一方面可以注意到不同存在形态在本体论层面的分别, 另一方面也不难看到现实世界的综合性以及不同存在规定的相关性。与“四重”之界说相关的, 是对事实本身的理解。历史地看, 从罗素、金岳霖到哈贝马斯, 对事实的理解, 整体上侧重于认识论之域, 与之相异, 冯契先生同时肯定“事实”包含认识论与本体论二重内涵, 这一看法以说明世界和变革世界的关联为其前提。从形上之维看, 这种关联同时构成了本然世界向现实世界转化的前提, 就此而言, 对事实的以上理解在逻辑上也蕴含了承诺“两重”世界的内在趋向, 后者对“四重”之界内含的问题, 也从一个方面作了某种限定。
 
【关键词】“四重”之界; “两重”世界; 事实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事与物:古今中西之争视域下中国现代形而上学的转换” (项目编号:16JJD720007);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国学单列课题“基于事的世界:从形上的视域考察” (项目编号:17GZGX03);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冯契哲学文献整理与思想研究” (项目编号:15ZDB012); 江苏省“公民道德与社会风尚协同创新中心”研究项目。

本文系作者于 2018 年 12 月在举行于上海的“冯契哲学研究工作坊”上的发言记录。
 

 
与熊十力、金岳霖、冯友兰等现代哲学家有所不同, 冯契先生没有建构一般思辨意义上的本体论。他曾明确表示, 其哲学兴趣“不在于构造一个本体论的体系”。 (1) 然而, 以本然界、事实界、可能界、价值界作为基本范畴, 冯契先生的“智慧说”也包含着关于本体论问题的思考。按冯契先生的理解, 自在之物在未进入认识领域前, 属于本然界, 在认识过程中, 人通过作用于客观实在, 在感性直观中获得所与, 基于所与, 进一步形成抽象概念, 而后以得自所与还治所与, 由此使本然界化为事实界:“知识经验化本然界为事实界, 事实总是为我之物, 是人所认识到、经验到的对象和内容。” (2) 质言之, 事实界是已被认识的本然界。
 
从认识世界的角度看, 在本然界中, 存在尚未分化, 事实界则分别呈现为不同的对象, 作为分化了的现实, 事实同时展现了对象的多样性。不同的事实既占有特殊的时空位置, 又彼此相互联系, 其间具有内在的秩序。冯先生考察了事实界最一般的秩序, 并将其概括为两条:其一是现实并行不悖, 其二为现实矛盾发展。现实并行不悖既表明在现实世界中, 事实之间不存在逻辑的矛盾, 也意味着事实之间存在着自然的均衡或动态的平衡, 这种均衡使事实界在运动变化过程中始终保持有序状态。按冯契的理解, 事实界这种并行不悖的秩序不仅为理性地把握世界提供了前提, 而且也构成了形式逻辑的客观基础:形式逻辑规律以及归纳演绎的秩序与现实并行不悖的秩序具有一致性。
 
与现实并行不悖相反而相成的另一事实界秩序是矛盾发展。事实界的对象、过程本身都包含着差异、矛盾, 因而现实既并行不悖, 又矛盾发展。冯契一再指出, 只有把现实并行不悖与现实矛盾发展结合起来, 才能完整地表述现实原则。如果只讲并行不悖而不谈矛盾发展, “那便只是描述运动、变化, 而未曾揭示运动的根据”。 (3) 正如事实界中以并行和均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秩序构成了形式逻辑的根据一样, 以矛盾运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秩序为辩证逻辑提供了客观基础。
 
事实界既有一般的秩序, 又有特殊的秩序, 这种秩序体现了事实间的联系, 是内在于事的理。事与理相互联系:事实界的规律性联系依存于事实界, 而事实之间又无不处于联系之中, 没有脱离理性秩序的事实。冯契上承金岳霖并肯定:理与事的相互联系, 使人们可以由事求理, 亦可以由理求事。换言之, 内在于事的理既为思维的逻辑提供了客观基础, 又使理性地把握现实成为可能。
 
对冯契而言, 思维的内容并不限于事与理, 它总是超出事实界而指向可能界。从最一般的意义上看, 可能界的特点在于排除逻辑矛盾, 即凡是没有逻辑矛盾的, 便都是可能的。同时, 可能界又是一个有意义的领域, 它排除一切无意义者。二者相结合, 可能的领域便是一个可以思议的领域。冯契强调, 可能界并不是一个超验的形而上学世界, 它总是依存于现实世界。“成为可能的条件就在于与事实界有并行不悖的联系” (4) 。可以说, 可能界以事实界为根据。
 
进而言之, 事实界中事物间的联系呈现为多样的形式, 有本质的联系与非本质的联系, 必然的联系与偶然的联系, 等等, 与之相应, 事实界提供的可能也是多种多样的。在冯契看来, 从认识论的角度看, 要重视本质的、规律性的联系及其所提供的可能, 后者即构成了现实的可能性。现实的可能与现实事物有本质的联系, 并能够合乎规律地转化为现实。可能的实现是个过程, 其间有着内在秩序。从可能到现实的转化既是势无必至, 亦即有其偶然的、不可完全预知的方面, 又存在必然的规定, 因而人们可以在“势之必然处见理”。可能与现实的关系本来具有本体论意义, 然而, 与事实界的考察一样, 冯先生对可能界的理解, 也以认识过程的展开为前提:本体论意义上的考察, 始终基于认识世界的过程。
 
事实界的联系提供了多种可能, 不同的可能对人具有不同的意义。现实的可能性与人的需要相结合, 便构成了目的, 人们以合理的目的来指导行动, 改造自然, 使自然人化, 从而创造价值。按冯契的看法, 事实界的必然联系所提供的现实可能 (对人有价值的可能) , 通过人的实践活动而得到实现, 便转化为价值界, 价值界也可以看作是人化的自然:“价值界就是经过人的劳作、活动 (社会实践) 而改变了面貌的自然。” (5) 价值界作为人化的自然, 当然仍是一种客观实在, 但其形成离不开对现实可能及人自身需要的把握。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 人道 (当然之则) 与天道 (自然的秩序) 相互统一, 而价值界的形成则意味着人通过化自在之物为为我之物的实践而获得了自由。
 
以上考察无疑具有本体论意义, 然而, 它不同于思辨意义上的本体论, 其目标不是去构造一个形而上学的宇宙图模式或描绘一个世界图景, 而是以认识世界为主线来说明如何在实践基础上以“得自现实之道还治现实”, 从而化本然界为事实界。通过把握事实所提供的可能来创造价值, 在自然的人化和理想世界的实现中不断达到自由。这一考察进路的特点在于基于认识过程来把握天道, 并把这一过程与通过价值创造而走向自由联系起来, 其中体现了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的统一。
 
 
然而, 从形而上的视域看, 对存在的以上理解同时包含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方面。在本然界、事实界、可能界、价值界的表述中,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事实界和价值界被分别列为不同之“界”。尽管冯契先生肯定从本然界到事实界、可能界、价值界的进展表现为一个相互关联的过程, 但是, 从逻辑上说, “界”表征着本体论上的存在形态或存在境域。与之相应, 在事实“界”、价值“界”的论说中, 事实和价值似乎呈现为本体论上的不同存在规定。就其现实形态而言, 当对象从本然之“在”转换为现实之“在”时, 存在的现实形态或现实形态的世界不仅包含事实, 而且也渗入了价值:在现实世界中, 既看不到纯粹以“事实界”形式呈现的存在形态, 也难以见到单纯以“价值界”形式表现出来的存在形态。以“水”而言, 从事实层面来说, “水”的化学构成表现为两个氢原子以及一个氧原子 (“H2O”) , 但这并没有包括“水”的全部内涵。对水的更具体的把握, 还涉及“水是生存的条件”、“水可以用于灌溉”、“水可以降温”等方面, 后者 (维持生存、灌溉、降温) 展现了“水”的价值意义, 它们同时从不同的方面展示了水所具有的功能和属性。水由两个氢原子及一个氧原子 (“H2O”) 构成, 无疑属事实, 但在这种单纯的事实形态下, 事物往往呈现抽象的性质:它略去了事物所涉及的多重关系以及关系所赋予事物的多重规定, 而仅仅展示了事物自我同一的形态, 从而使之片面化、抽象化。从现实的形态看, 前述维持生存、灌溉、降温等同时表现为“水”所内含的具体属性, 后者作为价值的规定并不是外在或主观的附加。在现实世界中, 对象既有事实层面的属性, 也有价值层面的规定, 两者并非相互分离, 事物本身的具体性, 便在于二者的统一。
 
作为与本然世界相对的存在形态, 现实世界具有综合性。在这种具有综合品格的世界中, 存在的可能趋向以及事实和价值更多地呈现彼此融合的形态, 而并非以独立之“界”的形式相继而起或彼此并列。与之相对, 把事实界、可能界、价值界等存在形态理解为具有独立意义 (或相对独立意义) 的存在之“界”, 至少在逻辑上隐含着将其分离的可能:当事实界和价值界前后相继或并列而在时, 事实和价值不仅很难以相互交融的形式呈现, 而且容易在分属不同界域的同时趋于彼此相分。
 
在认识论上, 冯契先生以广义认识论为视域。广义认识论的重要特点之一, 是肯定认知和评价无法分离。从具体内涵看, 认知主要指向事物自身的存在形态, 其内在趋向在于以“如其所是”的方式把握对象, 与之相应的是对事实的把握。评价则以善或恶、利或害、好或坏等判定为内容, 所涉及的是对象对于人所具有的不同价值意义。按冯契先生的理解, 认识过程既包含认知, 也关乎评价, 认知与评价在广义的认识过程中相互统一。从形而上的层面看, 广义认识过程中认知与评价的如上统一, 乃是基于现实世界中事实和价值的相互关联。与之相联系, 以认识过程的广义理解为视域, 便很难把“事实”这一存在形态和“价值”这一存在规定看作是两种相继或并列之“界”, 而应当更合理地将它们视为现实世界的相关方面。
 
以上是就“四界”并列的提法可能隐含的事实和价值之间的并列和分离而言的。“四重”之界不仅涉及事实和价值, 而且同时包含“可能界”。按照冯契先生的理解, “可能”可以从两个角度加以理解:其一, 实在所隐含的可能趋向或可能性;其二, 从逻辑的角度理解的可能, 这一意义上的可能在于不包含矛盾:凡是不包含矛盾的都可以说是可能的。在其现实性上, 前一种“可能”固然为现实存在所蕴含, 从而有其客观根据, 但却不同于实际的存在形态:作为可能的趋向, 它尚未成为占有特定时间和空间的现实存在, 就此而言, 可能与本然以及事实显然并非处于同一存在序列。后一意义的“可能” (逻辑上的可能) 则可以成为模态逻辑讨论的对象, 作为逻辑论域中的模态, 可能与必然、偶然等处于同一逻辑序列。在逻辑的层面, 可以假设在现实世界之外还存在多个可能的世界, 从莱布尼茨开始, 哲学家们就对此作了多方面的讨论。可能的世界作为一种逻辑设定, 同样不占有实际的时空, 从而也不同于现实世界。
 
冯契先生曾肯定了可能与现实之间的关联, 强调:“可能性依存于现实, 是由现实事物之间的联系所提供的。” (6) 然而, 在本然界、事实界、可能界、价值界相继而起又彼此并列的表述中, “可能界”似乎也成为一种与本然、事实和价值处于同一序列的存在。就存在形态而言, “可能”与“本然”、“事实”和“价值”无法等量齐观。“可能”首先有别于“本然”, “本然”固然意味着存在尚未进入人的知、行领域, 还没有与人发生实际的关联, 不过, 这种存在形态在具有实在性这一点上, 与现实世界又具有相通性。“事实”作为进入人的知、行领域的存在, 已取得“为人”的形态并与人发生多样的关系;以占有具体的时、空位置等等为特点, “事实”同时呈现实在的形态。相形之下, “可能”在存在形态上既不同于“本然”, 又有别于“事实”:无论是作为现实所隐含的存在趋向的“可能”, 还是作为无逻辑矛盾意义上的“可能”, 都不占有具体的时空, 从而不具有本然世界和现实世界所内含的实在性。尽管冯契先生并未忽视“可能”的以上特点, 但“四重”之界的表述, 却似乎难以完全避免将相关之“界”引向并列的存在序列。
 
从逻辑上看, 将上述在本体论意义上彼此相分的存在形态视为相继或并列之“界”, 同时容易导致“可能”的实体化, 后者又进而会引发理论上的诸种问题。首先是“可能”的存在形态和“现实”的存在形态之间界限的模糊:当“可能”与“本然”、“事实”被并列为存在之“界”时, 它似乎也开始取得某种与“本然”、“事实”类似的实际存在规定。由此, “可能”便不再是可“然”而“未然”或将“然”而“未然”, 它与现实存在之间的区分, 因而也难以具体把握。进一步看, 以“界”的形式将“可能”与“本然”、“事实”表述为同一序列, 在逻辑上包含着将“可能”凝固化的趋向。在实质的层面, “可能”与未来的时间之维有着更为切近的关系, 唯有将其放在面向未来的发展过程, 它才会获得实际的意义, 事实上, 谈到“可能”, 人们总是着眼于对象的衍化和发展趋向, 一旦“可能”与“本然”、“事实”同属存在之“界”, 则“可能”与过程的关联便容易被消解或忽视。
 
进一步看, 冯契先生所提到的“本然界”、“事实界”、“价值界”同时都包含着不同意义上的“可能”。以“本然界”而言, 它固然尚未进入人的知、行领域, 也没有与人形成实际的关联, 但却包含着进入人的知、行领域、与人发生各种关系的“可能”。在认识论和本体论上, “本然界”都存在向事实界或事实转化的可能。荀子曾指出:“可以知, 物之理。” (7) 此所谓“可以知”, 是指物 (包括本然之物) 包含能够为人所认识的内在规定。当这种规定尚未被人认识时, 它处于可能被知的形态, 通过知行过程的具体展开, 可能被知的规定便转化为现实的认识内容, 亦即取得多样的认识成果的形态。“本然界”也可以包含与人的需要相关的价值规定, 这种规定在尚未实际地满足人的需要之时, 主要表现为一种可能的趋向, 以人实际地作用于对象为前提, “本然界”所包含的可以满足人需要的规定便由可能的形态化为现实, 并成为价值意义上的现实存在形态。从以上方面看, “本然界”本身无疑同时在不同意义上包含着“可能”。
 
同样, 冯契先生所提及的“事实界”也涉及多种“可能”趋向。引申而言, 现实世界在形成之后, 总是包含进一步发展的“可能”, 后者既关乎事实之维, 也与价值规定相涉。在认识论上, 现实世界蕴含被更深入理解的“可能”, 在价值之维, 现实世界则“可能”在更广意义上满足人的需要。这样, 从过程的角度看, 不仅本然的存在形态包含不同的“可能”趋向, 而且在本然存在转化为现实的存在之后, 现实存在形态本身也包含新的可能性。然而, 当“可能界”与“本然界”、“事实界”以及“价值界”并列为不同的存在之“界”时, “可能”在多重意义上为“本然界”、“事实界”、“价值界”所蕴含这一本体论的事实, 似乎便容易被掩蔽。
 
由以上所述进一步思考, 则可以看到, 相对于“本然界”、“事实界”、“可能界”、“价值界”等“四重”之界的并立, 更需要关注的是本然世界和现实世界这“两重”之界的互动。前文已提及, 本然世界也就是尚未进入人的知行之域、也没有与人发生任何认识和评价关系的存在, 现实世界则是一种具有综合意义的存在形态, 它包含价值、事实等不同规定, 也兼涉多样的发展可能。从人与世界的关系看, 本然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区分具有更为实质的意义, 如上文分析所表明的, “本然界”、“事实界”、“可能界”、“价值界”等“四重”之界, 事实上即内含于本然世界和现实世界这“两重”世界之中。
 
需要指出的是, 从终极的层面看, 只有一个实在的世界, 所谓本然世界和现实世界, 可以视为同一实在相对于人而言的不同呈现形式:如前所述, 当实在尚未进入人的知行之域、没有与人发生实质关联时, 它以本然形式呈现, 一旦人以不同的形式作用于实在并使之与人形成多重联系, 则实在便开始取得现实的形态。从人与世界的关系看, 人通过知行活动化本然世界为现实世界, 从而, “两重”世界归根到底指向现实世界或世界的现实形态。以此为视域, 也可以说, 对人呈现具体意义的实质上只是现实的世界。以不同存在规定的关联为具体形态, 这一现实世界同时展现了存在的综合性和世界自身的统一性, 后者为避免事实与价值以及事实、价值与可能之间的相分和相离提供了本体论的根据。冯契先生曾区分自在之物与为我之物, 认为“自在之物是‘天之天’, 为我之物是‘人之天’” (8) 。这一意义上的自在之物和为我之物与本然世界和现实世界无疑具有实质上的相关性。同时, 他也一再强调价值和事实的统一, 并且反复肯定“本然界”、“事实界”、“可能界”、“价值界”之间的相互联系。然而, 尽管如此, “四重”之界的提法在逻辑上又确乎隐含着不同之“界”并立甚而分离的可能性。在重新思考“四重”之界说时, 以上方面无疑需要加以关注。
 
 
与“四重”之界说相关的, 是对事实本身的理解。历史地看, 从罗素、金岳霖到哈贝马斯, 对事实的理解, 整体上侧重于认识论之域。在谈到事实时, 罗素曾指出:“现存的世界是由具有许多性质和关系的许多事物组成的。对现存世界的完全描述不仅需要开列一个各种事物的目录, 而且要提到这些事物的一切性质和关系。我们不仅必须知道这个东西、那个东西以及其他东西, 而且必须知道哪个是红的, 哪个是黄的, 哪个早于哪个, 哪个介于其他两个之间, 等等。当我谈到一个‘事实’时, 我不是指世界上的一个简单的事物, 而是指某物有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有某种关系。因此, 例如我不把拿破仑叫做事实, 而把他有野心或他娶约瑟芬叫做‘事实’。” (9) 罗素的以上看法注意到“事实”不限于事物及其性质, 而是首先指向事物之间的关系, 这一理解同时侧重于“事实”的认识论意义:在认识论上, 仅仅指出某一对象 (如拿破仑) , 并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知识, 唯有对相关对象作出判定 (如拿破仑有野心, 或拿破仑曾娶约瑟芬) , 才表明形成了某种知识, 而这种判断又以命题的形式表达出来。与之相联系, 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也不囿于事物及其性质, 而是以命题的形式指向事物之间的关系。罗素诚然曾提及“事实属于客观世界”, 并以所谓“原子事实”为最基本的事实, 但其考察主要乃是在逻辑的视域中展开, 罗素自己明确地肯定了这一点:“在分析中取得的作为分析中的最终剩余物的原子并非物质原子而是逻辑原子。” (10) 与之相应, 原子事实内在地关乎语言:“每个原子事实中一个成分, 它自然地通过动词来表达 (或者, 就性质来说它可以通过一个谓词、一个形容词来表达) 。” (11) 这种与“逻辑”、“语言”相关的“事实”, 更多地呈现了认识论层面的意义。在这方面, 金岳霖的看法与罗素有相近之处, 在谈到事实时, 金岳霖便指出:“事实是真的特殊命题所肯定的。” (12) 此所谓“事实”, 同样侧重于认识论的意义。
 
类似的视域, 也存在于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 哈贝马斯亦论及“事实”, 尽管与罗素侧重于逻辑形式有所不同, 哈贝马斯主要关注事实与规范性的关系, 但在将事实与语言联系起来这一点上, 两者又有相通之处。在哈贝马斯看来, “借助于名称、记号、指示性表达式, 我们指称个体对象, 而这些单称词项占据位置的句子, 则总体上表达一个命题或报告一个事态。如果这种思想是真的, 表达这个思想的句子就报告了一个事实” (13) 。名称、句子、命题以不同的形式关乎语言, 与之相联系的事实, 也首先涉及语言, 事实上, 哈贝马斯便明确地将这类事实置于“语言之中” (14) 。“语言之中”的这种“事实”, 无疑可以归入广义的认识论之域。
 
然而, “事实”不仅仅具有认识论意义, 从现实形态看, 它同时包含本体论的意义。在人与对象的相互作用中, 人通过实践活动而改变对象, 并在对象之上打上自身的印记。这种打上了人的印记的对象, 既可以视为“事实”的事物形态, 也可以看作是作为事物的“事实”。这一论域中的“事实”, 也就是人所面对的现实存在, 其意义既体现于认识论之维, 也呈现于本体论之域。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与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并非仅仅彼此相分, 以人的活动为现实前提, 两者一开始便存在内在关联。可以说, 作为人之所“作”的产物, 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与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构成了“事实”的不同形态。
 
“事实”的以上不同形态, 往往未能得到充分的关注:如上所述, 就总的哲学趋向而言, 哲学家的注重之点, 常常主要指向认识意义上的“事实”, 从罗素、金岳霖以及哈贝马斯等对事实的理解中, 已不难注意到这一点。在这一视域之下, “事实”主要表现为以命题形式呈现的观念形态, 尽管这种命题被视为“真的特殊命题”, 但作为认识论之域的命题, 它毕竟有别于打上了人的印记之实在。“事实”形成于化本然存在为人化对象的过程, 与之相联系, 它无法限于认识形态:当人们强调从“事实”出发之时, 便并非仅仅着眼于真的“命题”或“陈述”, 而是要求基于真实的存在, 这一实践取向从本源的方面展现了“事实”的本体论之维。同样, 在通常所谓“事实胜于雄辩”的表述中, “事实”与“雄辩”构成了一种对照, 其中的“事实”作为与“雄辩”相对者, 也不同于主要表现为认识形态的“命题”, 而是呈现为现实的存在。
 
与罗素等看法有所不同, 冯契先生上承了金岳霖的进路, 肯定人通过知、行过程而化本然为事实, 以命题概括由此所达到的认识成果, 从而确认了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然而, 他并未因此忽视事实的本体论意义。尽管如前所述, 在本然界、事实界、可能界、价值界的区分中, “界”在形而上的层面表现为存在的形态, 以上之分相应地蕴含着事实与价值相分的可能, 然而, 就“事实”的理解和把握而言, 对以上诸界的考察本身则不仅基于认识过程, 而且内含本体论的进路。在谈到“事实”时, 冯契先生便既将“化所与为事实”与知识经验的形成过程联系起来, 又强调:“事实的‘实’就是实在、现实的实。” (15) 后一意义的“事实”, 无疑同时具有本体论意义。与之相联系, 冯契先生区分了“事实界”与“事实命题”, 认为:“事实界是建立在具体化与个体化的现实的基础上的, 事实命题归根到底是对具体的或个体的现实事物的陈述。” (16) 如果说, 这里所说的“事实命题”侧重于“事实”的认识论内涵, 那么, 以“具体化和个体化的现实”为基础的“事实界”, 则突出了“事实”的本体论意义。
 
就更本源的层面而言, 肯定“事实”包含认识论与本体论二重内涵, 以说明世界和变革世界的关联为其前提。说明世界关乎从认识之维把握世界, 变革世界则涉及对世界的实际作用。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更多地与前者相涉, 本体论上的事实则主要指向后者。变革世界意味着人化实在的生成, 这种人化的实在, 同时也具有事实的意义。如果仅仅关注认识论之维的事实, 则事实与世界的变革之间的如上关联便可能被置于视野之外。以认识的形式呈现的事实与作为人化实在的事实之间的相互关联, 折射着说明世界和变革世界的互动。相对于罗素等对事实的理解, 冯契先生关于事实的看法, 无疑为说明世界和变革世界的沟通提供了更现实的根据。从形上之维看, 说明世界和变革世界的关联同时表现为本然世界向现实世界转化的前提, 就此而言, 对事实的以上理解在逻辑上也蕴含了承诺“两重”世界的内在趋向, 后者对前述“四重”之界内含的问题, 无疑也从一个方面作了限定。
 
 
【注释】
 
(1)(2)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6年, 第311页;第321页。
(3) (4) (5) 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 第327页;第337页;第344页。
(6) 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 第337页。
(7)荀子:《荀子简释》, 梁启雄著, 北京:中华书局, 1983年, 第304页。
(8)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 第302页。
(9) [英]罗素:《我们关于外间世界的知识》, 陈启伟译,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0年, 第39页。
(10)(11) [英]罗素:《逻辑与知识》, 苑莉均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6年, 第215页;第239页。
(12)金岳霖:《知识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3年, 第755页。
(13)(14) [德]哈贝马斯:《事实与规范之间》, 童世骏译, 北京:三联书店, 2014年, 第14页;第12—21页。
(15)(16)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 第321页;第3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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