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16 作者:彭新武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先秦诸子的历史命运,是一个饶有趣味的话题:儒家虽受窘于时,却得意于后;法家造就了历史,却落寞于今。乃至于今日“国学”重振之际,独见儒、道喧嚣,而少见法家的影子。尽管法家长期以来一直背负着诸如“严苛”“霸道”的诨名,并在后世的演化中不同程度的发生过“变异”,但今日理性普遍缺失、法制相对松弛、公私混淆不清等社会现实,依然彰显出法家思想的借鉴价值,当然也需要剔除其固有的弊端。本文立足于法家的政治哲学,从其法治、尊君、公私、吏治等各个环节逐一进行诠释,以揭示其价值与缺失。
一
春秋战国之际,宗法分封制日趋瓦解,秩序重建势在必行,因而,诸子百家“无不言治”。儒家期盼通过内在的道德修养,以恢复“周礼”;墨家援引更古老的夏禹,大讲“兼爱”、“非攻”,以化解天下纷争;道家对社会变革持冷眼旁观的态度,否定伦理情感和社会规范,甚至欲谋回归伏曦、神农时代。与儒道墨回归传统的“法先王”不同,法家一反众论,认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史记·商君列传》),故而以“不法古,不循今”(《商君书·开塞》)的变革姿态和“论世之事,因为之备”(《韩非子·五蠹》)的现实主义立场,超越旧传统藩篱,诉诸事功来开辟历史前进的道路。
在对现实的认识上,法家无疑是理性的。战国诸侯纷争的局面,使每个国家都处于严峻的竞争状态之下,在法家看来,要在当时诸侯争霸中获胜,惟有诉诸于“强力”:“处多事之时,用寡事之器,非智者之备也;当大争之世,而循揖让之轨,非圣人之治也”(《韩非子·八说》)。由此,法家开出他们的“救世良方”——富国强兵,并成为战国变法运动中各国的政治选择。
正是基于实现富国强兵的宗旨,法家提倡“缘法而治”。这构成法家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家诸子认识到,在现实社会中,人性的“好恶”要比“善恶”更接近于人的本真想法和行为动机。正是基于对“好利恶害”的现实人性的把握,商鞅提出“修赏罚以辅壹教”(《商君书·赏刑》),并充分阐述了以“刑赏”为主要内核的“法治”的可行性:“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商君书·错法》)在法家那里,务力耕战是为了富国强兵,为了务力耕战,需要赏罚,而赏罚的标准就是法律。既然连父母子女、夫妻、君民、君臣等之间的关系都不过是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那么对于农战这样的苦差事、危险事,人们是绝对不会主动参加的。所以,只能顺应人的这种本性,以法律的强制手段,驱使老百姓致力于耕战,进而实现政治秩序的建立。
而为了保证法治的有效性,法家主张必须做到:(1)客观、可遵守。在法家那里,法就像度量衡一样,是一套客观规则、一种理性的秩序。所谓“以道为常,以法为本”(《韩非子·饰邪》)。同时,立法还应具有可遵守性,须做到“令于人之所能为”“使于人之所能为”(《管子·形势解》);“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韩非子·用人》)。(2)明确、公开。法家不仅要求将法律公之于众,使“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商君书·定分》),而且力求做到清晰、明白、易于普及;“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商君书·定分》),这样一来,“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韩非子·八说》)。(3)统一与稳定。法家虽然反对墨守陈规,但也强调法律应维持稳定,不应朝令夕改:“圣君置仪设法而固守之”(《管子·任法》)“法莫如一而固”(《韩非子·五蠹》)“不以善言害法”(《韩非子·饬令》)。(4)信赏必罚。商鞅指出:“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罚,则奸无端”(《商君书·赏刑》)。(5)执法必严。要做到法不阿贵,一视同仁,“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管子·法法》)“刑无等级”(《商君书·赏刑》)“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等等。
法家注重客观性,避免主观随意性,虽然并不能导致绝对的社会公正,但相对于人治的主观取向来说,显然更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而在儒家的礼治秩序中,社会地位与社会关系的格局总是处于优先地位,所以其合理性程度要低得多。在实践中,法家正是通过“一断于法”(《汉书·司马迁传》),主张 “因功赏爵”“察能授官”,打破了“别亲疏,殊贵贱”的传统政治秩序。法家的这种激励机制,客观上增强了国家的凝聚力,规范了社会秩序,并在相对公平的规则下,保证了人们通过自身努力而改变命运的机会,从而使社会充满活力。
与此同时,战国时期激烈的社会动荡和社会分化的社会现实,使得国家对社会控制能力持续减弱,而为了在国与国之间空前剧烈的竞争中取胜,就必须竭尽全力来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集中一切战争资源,因此,强化君主集权成为战国时代的“主旋律”。这在商鞅变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一,在经济上和资源分配上,实现“利出一孔”“一山泽”。其二,在政治上,通过建立官僚制、集军权于君主、统一度量衡等,以进一步强化中央集权。其三,在文化上,实施“文化一统”,将所有不利于农战的“礼乐,《诗》《书》,修善孝弟,诚信贞廉,仁义,非兵羞战”(《商君书·农战》)的学说,予以坚决打压。这种实行政治、经济、文化全面控制的“全能治理”模式,虽然将中国社会从此拉向一个极其愚昧单调的专制社会结构中,但在当时,这一历史进程却是不可逆转的。商鞅变法,无论是在富国强兵还是在中央集权方面,都最为彻底,因此,秦国当之无愧地成为未来社会的主宰。
战国变法运动,既是加强君主集权的过程,也是大一统的实现过程。相对于其他学派而言,只有法家做到了与时俱进,并且为国家的强盛和统一提供了切实的措施。唯其如此,就社会变革而言,法家学说自有其不可磨灭的恒久意义。从历史上看,每当国家危机、弱乱之时,法家学说变成为变法图强的精神“标杆”。汉代萧何、曹参、贾谊、晁错等,皆用其道而规画天下。宋代王安石与明代张居正,锐意革新,力谋富强,也是秉承法家学说进行的。日本近代古学派正是通过“脱儒入法”运动,开创了日本早期的近代化,并成为此后明治维新“脱亚入欧”的实践先导。[1] 同样,在中国近代大变革的时势面前,众多有识之士更是藉法家学说而表达其富国强兵的理想追求。在这些学人的视野中,法家思想有儒家所不能及的地方,乃是一条被历史掩埋的中国政治现代化的道路。如严复说:“居今日而言救亡学,惟申韩庶几可用,除却综名核实,岂有他途可行。”[2]
法家尽管以“一断于法”的公正形象赢得了时代的青睐,然而,一个明显的局限是,法家的富强之路是建立在国富民穷、国强民弱的“零和博弈”之上的,即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的利益。这基于其国家本位主义的立场,它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在法家的认识视野中,人民并不是国家的主人,而只是君主成就霸业的工具:“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韩非子·画策》);个人只有进入这一统治轨道才有可能生存,否则就会被清除。为此,法家设计了一套非常完备的社会控制机制,在致力于削弱贵族、大臣权力的同时,还采取了“弱民”措施。商鞅说:“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商君书·弱民》)。商鞅追求的是“弱民”,要使民处在最软弱的地位,以最大限度加强君权。韩非甚至认为,“足民何可以为治”(《韩非子·六反》),即让人民经常处于饥寒而求食不能的状态,仰仗国家禄赏才能存活,从而保证人民顺从国家的法令。而为达到进一步控制民众的目的,法家还实行愚民政策,否定人民的个性、创造力和自由思想,所谓“民愚则易治也”(《商君书·定分》),等等。
法家的弱民、愚民思想对于中国整个传统社会都产生过巨大而又深远的影响。国民的愚味落后,正是君权、神权、偶像崇拜得以产生的土壤和逆来顺受、安分守法的小民心理的根源。从长远看,这些钳制了人们的思想,从而也妨碍了社会的真正进步。事实证明,只有充分发挥人的内在潜力和自由创造,充分实现各种社会力量的整合,这是保证实现社会价值目标和制度革新的根本所在。因此,我们对法家自强学说的借鉴,必须冲破国家与民众“零和博弈”的怪圈,充分发扬民众的能动性和自我觉醒意识。如此,我们才有可能实现国家与民众利益的“共赢”,真正走向富强之路。
二
先秦法家之崛起,是欲谋变法图强、以“法治”代替“礼治”的一次积极努力。然而,秦帝国的“二世而亡”,则意味着这一努力的最终失败。秦帝国的“遽兴遽亡”,给了汉初的统治者以强烈的震撼,为了避免重蹈覆辙、求得长治久安以及重塑新王朝的“新形象”,汉朝初年的统治者和思想家在试图解决长期战乱所造成的生产停滞、民生凋敝等社会问题的同时,也将总结秦亡的经验教训当成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由于法家理论是秦赖以起家的思想法宝,故汉儒评论秦政,势必将批判的矛头同时指向法家。在此情势下,追讨“秦过”、抨击法家,成为一时潮流——“汉儒批法”。在这一过程中,秦朝二世而亡被说成是历史对法家的报应,商鞅被“五马分尸”、韩非被“鸩死”、李斯被“腰斩于市”的不幸遭遇更被看成“死有余辜”。法治也由此成为专制、暴政的代名词。贾谊说:“秦王置天下于法令刑罚,下憎恶如仇雠,祸及己身,子孙灭绝”(贾谊:《治安策》)。此后,法家学说更被宣布为“邪说”而长期遭受贬斥,而对法家的一些积极举措,却讳深莫如。其实,“法”的含义在先秦法家那里原本是多层次的,除了通常所说的标准、规范外,还有制度、方法及刑罚等含义。然而,在汉儒批法中,法治被简单地视为“刑”,只等同于暴虐无道、穷兵黩武。在贾谊看来,“法”仅仅只具有一种“事后惩戒”的功能:“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汉书·贾谊传》)。东汉许慎更是在《说文解字》中对“法”直接做出了“刑也”的解释。由此而导致了许多曲解和误释。
实际上,秦朝覆灭的原因很多,并非因其法治。应该承认,秦统治者一统天下、治理国家的一些作为,正是韩非等人思想的体现,但是,秦统治者的作为也有与其相违背的一面:其一,韩非反对徭役繁多:“徭役多,则民苦……苦民以富,贵人起势,以藉人臣,非天下长利也”(《韩非子·备内》)。其二,韩非明确反对暴政:“暴人在位,则法令妄而臣主乖,民怨而乱心生……亡国者也”(《韩非子·八说》)。其三,韩非认为,人应对自我实力作清醒认识:“天下有信数三,一曰智有所不能立,二日力有所不能举,三日强有所不能胜”(《韩非子·观行》)。然而,秦始皇自己的所作所为既不可能通过内心自省有所醒悟,又不存在任何力量可以制约,最终造成“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史记·秦始皇本纪》)的局面。其四,针对当时“争于气力”的诸侯兼并局面,韩非虽然极力倡导严刑峻法,但他也明确提出在不同的时期要运用不同的治国方法,所谓:“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八说》),“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韩非子·五蠹》),说的正是这一道理。因此,把《韩非子》与秦王朝的灭亡直接联系起来的做法是不适当的。如章太炎所言:“亡其国者,非法之罪也。”(《秦政记》)
历史的蹊跷之处在于,儒法两家虽然在一些政治主张上大相径庭,然而二者在加强君权上则是一致的。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大力“崇儒”,使得儒家礼治理想成为汉代社会的现实。董仲舒所倡导的新儒学所体现的重名分、别尊卑、贵礼法、“主唱臣和”、“主先臣随”、“君权神授”和“大一统”的思想文化,巧妙地用儒家的外衣,包裹其强化王权、实现统一的真实目的,以曲径通幽的方式最终与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结合起来,促使儒、法两家逐渐走向融合。而二者之所以能够走向融合,正是基于二者思想的同一性。比如,后世作为统治阶级政治伦理总纲的“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韩非的思想中已有明显的、成型的表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韩非子·忠孝》)
自儒法合流以后,儒家和法家就有了共同目的,即为专制皇权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正是在这一秦汉文化整合的过程中,法家的重要品格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异”:法家控制社会、民众的“技术工具”的一面得到强化,而法家的诸多“真精神”则被长期遮蔽。自汉代统治者“援法入儒”,将经过包装的儒家推至台前,“德主刑辅”模式从此成为主导中国社会数千年的基本治国策略。与先秦诸子所倡导的“德治”强调人人修为的道德理想不同,“德主刑辅”通过将儒家最为推崇的“礼治”观念贯穿到全社会,达到“礼法合一”,使得刚性法律和柔性道德融为一体。在这种礼治秩序中,原本在法家那里具有一定平等精神的“法”,逐渐变成了只注重维护国家政治社会秩序的“法律”,成为维护尊卑等级的工具,成为统治者“两手中”的“硬的一手”,即强制乃至镇压的一手。如陆贾说:“夫法令,所以诛暴也”(《新语·无为》)。在具体司法中,各级官吏按照儒家“礼”的思维来处理司法活动。其基本表现,就是汉代所谓的“春秋决狱”、“引经决狱”,即直接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大义作为判案依据。问题在于,以《春秋》作为判案的标准,由于它的微言大义,同样的事情,可以做出完全不同的解释和结论,这就为司法专断开了方便之门。“《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违于法者诛。故其治狱,时有出于法之外者”(《盐铁论·刑德》)。既然一切以统治者个人意志为转移,自然就难以避免随意性、不确定性。儒家固然主张“原情定罪”,但中国的人情主要就是血缘关系及其延伸开来的各种人际关系。法律不违于人情,也就是不违于关系,由此形成“人情即法”的中国传统。自实现礼法合一后,法的客观性已逐渐为人心所吞噬,更出现了所谓“礼教吃人”“以礼杀人”,等等。
从当今现实来看,由于“人治”的长期笼罩,以道德代替法律,以情感取代逻辑,理性缺乏,从而在相当大的时空范围内,不讲规则已成为一种通行无碍的原则;有法不依、以权代法、权大于法、长官意志、徇私枉法等,亦随处可见。因此,就当代中国而言,法家按规则办事的理性精神,正是我们这个依然具有极强“人治”色彩的社会所缺乏的。当然,弘扬依然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这其中,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就在于,尽管一个理性、公正的社会秩序是人们所普遍期望的,但人性的复杂性在于,有更多的人恐怕也青睐一种对自己比较有利而不公正的社会。无论如何,历史事实一再告诉我们的是,治理国家不能对人性存有丝毫的侥幸,底线和标准只能有一个,那就是对规则的共同恪守与尊重。如果一味徘徊于“情”“理”“法”之间进行权衡、取舍,则势必导致“善言害法”“以私废公”。这应该是先秦法家留给我们的最大财富和警示。
按照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Randall Peerenboom)“实质的、深度的”法治概念(即主张法治与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没有民主宪政和人权保障便不可能有法治),认为法家“并不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应该是有其道理的。而如果按照皮氏所界定的“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只是主张统治者的权力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以限制政权的恣意行使和官员的裁量权,而不特意强调法制与政治体制之间的关联),那么先秦法家对法的性质、功能、特点和逻辑的认识,则大致上符合这种法治观念。[3]皮氏讨论到符合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各种特征,类似于美国法学家富勒﹙Lon L.Fuller﹚在《法律的道德》一书中所提出的作为“法的内在道德原则”的八项要求:(1)法应具一般性;(2)法应公布;(3)法不溯及既往;(4)法应明确;(5)法不应自相矛盾;(6)法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之事;(7)法应稳定;(8)官方行动应与宣布的法律保持一致。[4]显然,上述诸项原则在先秦法家思想中大体上都有论述。因此,如果抛开法家思想中的专制主义因素,那么法家的诸多思想应该能为当代中国推行法治提供更多的借鉴。事实上,我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其意旨在先秦法治理论中均已涵盖。
此外,法家重刑主义的主张尽管一直饱受诟病,但历史证明,这种乱世用重典的策略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措施。在商鞅、韩非看来,重刑不仅可以禁奸止暴,防止犯上作乱,“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韩非子·有度》),甚至能够预防犯罪,“藉刑以去刑”(《商君书·说民》)。因为“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商君书·开塞》),因此“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韩非子·奸劫弑臣》)。法家的重刑主义,实际上正是周代“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周礼·秋官·司寇》)观念的沿承。这种观念的精义在于,社会治乱状况不同,相应的,刑罚举措的施行程度也应做出适应的调整。改革开放之初,严打政策的出台,也是基于当时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而提出的,效果也很明显。而在当下,由于对刑事责任追究过于宽容、一些法律停留于纸面而疏于执行或执行乏力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致使贪污贿赂犯罪“愈挫愈奋”“愈演愈烈”,食品医疗领域诸如烂皮鞋酸奶、地沟油、毒胶囊、地沟油、毒豆芽、甲醛蘑菇等耸人听闻的造假之风屡禁不止,有恃无恐的飙车肇事、暴力拆迁等事件层出不穷,已严重威胁到正常社会秩序的维系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并使法律权威及整个社会诚信度急剧下降。古语云:“一令逆则百令失,一恶施则百恶结。故善施于顺民,恶加于凶民,则令行而无怨。”(《三略·下略》)就是说,一项法令未被执行,其他许多的法令都会失去作用;错误地执行了一项法令,就会产生众多的恶果。所以对顺服的民众要施行善政,对凶顽的刁民要严加惩处,这样国家的法令就会顺利地得以推行,而民众也不会有怨恨之言。显而易见,当今法治相对松弛的社会现实,正日益彰显出“严刑重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
战国时期,君主集权的建立,面临的最大、最直接的威胁,就是传统的宗法贵族。在商鞅看来,所有的私家大族,只要脱离开国家体制约束的,都应该予以坚决打击:“无爵而尊,无禄而富,无官而长,此之谓奸民”(《商君书·画策》)。为此,法家坚定主张“立公去私”,甚至认为“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商君书·修权》)慎到与商鞅一样,强调了公私不两立的性质:“凡立公,所以弃私也”(《慎子·威德》)。韩非也强调公私对立之绝对性与必然性:“私行立而公利灭也。”(《韩非子·五蠹》)在公与私的对立中,韩非进而否定私而倡导公,主张一切以公利为准:“为公者必利,不为公者必害。”(《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法家之所以反对儒家的亲亲原则,正是由于传统宗法贵族等私利集团能够藉而结党营私,进而导致的社会分裂:“人主释法而以臣备臣,则相爱者比周而相誉,相憎者朋党而相非”(《韩非子·南面》),以及由此在整个社会层面上形成“贵私行而贱公功”(《韩非子·亡征》)的种种不良现象。比如说,“为故人行私谓之‘不弃’”,实际上正好说明官吏存在奸邪行为;“以公财分施谓之‘仁人’”,实际上却是国家财富受到侵害;“轻禄重身谓之‘君子’”,说明民众已难以管理;“枉法曲亲谓之‘有行’”,实际上则是国家的法治受到破坏;“弃官宠交谓之‘有侠’”,说明为官者不能履行职责;“离世遁上谓之‘高傲’”,说明民众不愿侍奉君主;“交争逆令谓之‘刚材’”,说明法令不能推行;“行惠取众谓之‘得民’”,说明君主受到孤立,等等(《韩非子·八说》)。其结果,会导致“是非颠倒”:应受到斥责反而得到称誉,应得到称誉反而受到斥责,自私作恶的人受到称誉奖赏,而公正善良的却受到诋毁惩罚,等等。
法家正是深深认识到了“以私废公”的危害性,因而极力主张“明于公私之分”(《韩非子·饰邪》),力求做到“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虽有贤行,不得逾功而先劳;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此之谓明法”(《韩非子·南面》)。在法家看来,只有“法”才能够发展公利并且保护任何人的私利,因为法本身是无私的普遍有效的制度,就像天地和自然规律是无私的一样。而要真正使“奉公守法”落到实处,关键还是在君主自身,“明主在上,则人臣去私心,行公义;乱主在上,则人臣去公义,行私心,故君臣异心,故公私不可不明,法禁不可不审。”(《韩非子·饰邪》)。就是说,君主只有抛却一己之利,实行公正严明的法律,国家才能安定富强;反之,则会走向衰亡:“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
法家宣扬“大公无私”,似乎没有比这更能彰显其社会正义,但其理论预设却包含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理论难题。韩非指出,趋利避害,民之本性,“苦小费而忘大利”(《韩非子·南面》),常常毁公利而存私利,或者贪一时之利而废根本之利;只有君主才是国家与民众总体之公利的自觉维护者,才能“利民萌,便众庶”(《韩非子·问田》)。但是,韩非的理论把君主代表公利的问题说得太绝对,在现实中,国君会不会也“苦小费而忘大利”呢?如果君主硬要“舍常法而从私意”呢?须知“生法者君也”(《韩非子·任法》)。既然君主自己是立法者,言出而法随,又如何能使君主尊重法律而不逞私欲呢?显然,这一切都是难以做到的。
在战国以后的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崇公抑私”观念一直受到推崇,“天下为公”成为一种具有超时代的精神口号。然而,这种公利具有双重性:一是追求天下大公,二是维护君父之利。在君主专制的中国,“公”的主体是“朝廷”而非“国家”,“公”是以政权来体现的,政权又是以君主为代表。随着后世的统治者悄然将君主与国家、君主与“公”相等同,“公天下”也就理所当然地变成了“君天下”、“家天下”。这种“联即国家”的专制意识,在中国两千多年的专制社会中,可谓遗祸无穷。从中国历代的政治实践上看,随着后世统治者以“公”的名义,日益将公共资源和公权力集中于自己之手,进而又“化公为私”,从而充分暴露了这种“大公无私”的欺骗性质——“假公济私”。与此同时,随着“公天下”观念的流行,“私”也逐渐丧失其正当性与合理性,而被置于“恶”的地位。这样就出现了一个无法解决的悖论:“私”虽是客观存在,但在观念上是不合理的;理论上一味地提倡“立公灭私”,在事实上却极难做到,于是就出现了“阳公阴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等等。对此,韩非本人其实早有揭示:“阴相善而阳相恶,以示无私。”(《韩非子·备内》)“彼有私急也,必以公义示而强之。”(《韩非子·说难》)
可以说,自战国末期兴起的“崇公抑私”观念,逐渐成为日后中国社会处理“公私”问题的基本框架。在这一过程中,除了统治者的“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另一方面,则是“公”对“私”的肆意侵吞和民众权益的极度萎缩。依据法家“立公灭私”的原则,不允许有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民间社会的存在。所有的居民都必须纳人“编户齐民”的行政管理系统。当时发展起来的编户齐民制度不是一般的行政管理与户口登记,而是整套的人身控制、职业控制、行为控制、义务控制和社会控制体系,是君主直接对每个人的统治和奴役制度。人们除垂直隶属于君主外,完全没有任何横向的自由空间,自然也就没有民间社会的活动余地。这就从根本上取消了人们横向联合的可能性,把人的社会联系减少到最低程度。在庞大的君主权力面前,人们越是孤立,就越便于君主专制。因而,这种“公”胜“私”的过程,也就是从分封制国家转到君主集权国家的过程。因此,“立公灭私”,看起来十分纯真、高尚、典雅,而实际上则是武断、凶残、专制。[5]
在当今中国社会,如上两种现象依然存在:一方面,法律虽然从名义上保证了人民是社会财富的享有者,宣称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由于社会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及种种传统观念的作祟,使得共有资源常常被接近公权力的人肆意侵吞、挥霍浪费。另一方面,“公利至上”的思维惯性,使得民众正当的私人权益一直得不到合理的定位、认可,对于“私利”的法律保护,一直处于一个“语焉不详”的尴尬境地,致使公民的基本权益常常被无端占有、侵吞。在先秦法家的观念中,公与私是相互对立的,故而在“立公灭私”的原则下,个体总是处于覆无完卵的境地。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个体的主体性日益增强,必然要求确立公与私的合理定位和界限,既不能“以私废公”,“假公济私”,也不能“以公犯私”,“以公灭私”,从而真正实现“公”与“私”的相互统一、相得益彰。
四
战国后期,窗体顶端
随着君主成为政治交易的中枢,如何使这个中枢能够有效运作,便成为摆在法家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先秦法家诸子中,对此三项内容各有侧重。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法、术、势三派立论的角度虽然不同,但在强化君主权力上则是目标一致的。韩非认为,三者“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为此,韩非将法、术、势三家理论融于一炉,加以深化和发挥,形成了绝对的君主专制理论。
就“法”而言,在韩非看来,君主只是一个孤家寡人,无论其如何聪明绝顶,总是“力不敌众,智不尽物”(《韩非子·八经》),因此,韩非强调以法治国。在韩非那里,如果君主能够做到“一断于法”,各级官吏又能“以法为师”,就能达成天下臣民尽皆匍匐于冷酷无情的法律之下的“法治”境界。
就“势”而言,势是君主存在的根本保证。韩非认为,“人臣之于其君,非有骨肉之亲也,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也。”(《韩非子·备内》)只要君主保持看强有力的统治权,即使臣下追逐个人利益的欲望再强烈,他也不得不有所收敛。但这种压制并非要消弭人们的欲望,或是追求什么人性改造。聪明君主的成功之处,就在于时刻把握人性本利的原则,在自己能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不断撩拨臣下的欲望,让他逐渐地完全依赖自己:“若如臣者,尤兽鹿也。唯荐草而就。”(《韩非子·内储说上》)
“势”有如此强大的功效,但它还必须通过具体的手段予以保持和强化。这些具体的手段就是“术”。韩非认为,君主既是孤家寡人,而这个孤家寡人与除开自己之外的任何人之间,又是一种利益冲突的对立关系,那就必须时刻防范他人的“奸邪”行为,“人主之患在于信人,信人则制于人”。(《韩非子·备内》)“术”不同于“法”。“法”是公开的,“术”则是隐权的,是君主深藏于胸中,用于对付各种异端和驾御群臣的权术。如果君主无术,则易受群臣的蒙蔽,而不能察其奸。为此,韩非甚至为君主提出了“绝奸萌”之术,完全听凭君主个人随心所欲,捕风捉影。更有甚者,韩非还设计了“除阴奸”之术,就是君主对那些位高而任大的重臣,如不能驾御,必欲除之而后快,从而使“群臣竦惧乎下”(《韩非子·主道》),不敢有丝毫作奸犯科之心。
韩非站在君主本位立场上,事事都从维护君主的角度出发,君主如何加强权力,如何确保权力不至于旁落,韩非可谓机关算尽,君主既抱“法”处“势”又挟“术”,其专制权力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然而,韩非一面讲“法”,一面又讲“术”,在不知不觉之间,“术”的手段与“法”的原则便发生了背离。既然“术”可以悖“法”而用,那么“术”在君主手中真是成了毫无准则的东西。秦汉君主专制体制确立以后,虽然作为相对独立形态的法家思想体系也不复存在,但后世的统治者对法家“术”“势”的运用则非常到家,甚至使得术、势反而凌驾于法,虽然打着仁义道德旗号,但其核心则离不开玩弄权术、阴谋以控驭群臣:“则宜重赏深罚以御之,明著法术以检之”(《后汉书·崔駰传》)。
韩非所论法、术、势无不归结于国君集权,但韩非知道,一味强调君权必然激化君民矛盾,进而影响国君权力的稳固和国家的兴衰,因此,他也强调“利民萌便众庶之道”(《韩非子·问田》):“君人者,以群臣百姓为威强者也。群臣百姓之所善则君善之,非群臣百姓之所善则君不善之。”(《韩非子·八奸》)。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民本思想的体现。然而,韩非并没有沿着这条思路继续前进,在君民矛盾面前他毫不犹豫地选择了维护君主利益:“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韩非子·心度》)。说到底,治民还是为了君权,这反映了韩非重民的最根本意图。法家之“法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专制”,但是从根本上说,它是服务于、统一于君主专制统治的。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专制”破坏“法治”的必然性。
话说回来,法家思想尽管存在如上一些不良成分,但其中不乏许多有价值的东西,尤其是 “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韩非子·定法》)的“吏治”之道。这里的名实即指官职和应负的责任,各人的职位及职责既已明确,则君自不必亲躬于具体的事务,即“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参同,上下和调也”(《韩非子·扬权》)。韩非特别强调名实相当,否则就要受罚。韩非举例说:韩昭侯寝,典冠者加之以衣,昭侯觉醒,罪典衣而杀典冠,“其罪典衣,以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也,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官之害甚于寒。故明君之畜臣,臣不得越官而有功”(《韩非子·二柄》)。
显然,只要官吏廉洁清明,则老百姓自然奉公守法。正如韩非所指出的,“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为了保证“守正不阿”的司法理想,韩非提出“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韩非子·有度》)。为了防止臣下朋比为奸,韩非要求既“不以货赂事人”“更不以枉法为治”“不事左右,不听请谒”(《韩非子·孤愤》),并对官吏的权势、利禄进行限制,做到“任事者毋重,使其宠必在爵;处官者毋私,使其利必在禄”(《韩非子·八经》)。此外,韩非认为执法者还须具有高尚道德品质:“智术之士,必远见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私;能法之,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韩非子·孤愤》)执法者只有一心为公众利益着想,法治才能得以倡行:“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利,货赂不行,是境内之事尽如衡石也。”(《韩非子·八说》)
如上思想充分体现了法家“治吏不治民”的基本立场:“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一方面,官吏是管理者、是执法者,是手中握有权力的人;另一方面,官吏是教化者、是示范者,是民的榜样。因而对官吏的管理至为关键。这已为我国历代的治国实践证实是十分有效的。近年我国各种群体事件频发,虽然肇因不一,但多与官民利益相左、司法缺失公信力有关,与官员不作为或乱作为有关。而等到所谓群体事件一旦发生,大小官场“同仇敌忾”,动刑共伐,“治民不治吏”,从而不能够很好处理社会冲突。因此,法家“吏治”的思想,依然值得我们大力弘扬和借鉴。那种认为法家“可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司马谈:《论六家要旨》)的侃侃之论,显然是有些武断了。
[1] 参见韩东育:《徂徕学派与法家的“人情论”》,《日本学刊》,2002年第5期。
[2] 严复:《与熊纯如书》,见王栻主编《严复集》,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20页。
[3] 参见陈宏毅:《先秦法家诞生的社会根源及其思想渊源》,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0708.html)
[4] Lon L.Fuller,The Morality of Law,Yale University Press,1969,p.46-91.
[5] 参见刘泽华:《春秋战国的“立公灭私”观念与社会整合》下,《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